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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9-14 20:04    浏览次数:    Tag:
        在苏州恒佳的很多客户中,经常会有客户问到个体工商户是否不用缴税,甚至不用做账、报税!其实不然,个体工商户跟正常企业一样,税务方面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的监管,达到一定条件也是需要申报、做账的。苏州恒佳帮大家整理了一部分个体工商户需要申报的法律依据及解读,具体不清楚的客户还可向我们电话咨询!
按照增值税相关管理的规定,一年一度的销售额超过标准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又紧锣密鼓的开展起来,为了配合新修订的增值税规定,近日《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
35号文强调了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为《细则》,修订前称为《旧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20101月底前应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但考虑到,新规定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较多的实际情况,允许分期分批认定,于20106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造成此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较多的实际情况,除了认定标准降低(即生产企业50万,其他企业80万)之外,更重要的因素是个体工商户纳入此次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中。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纳入征税范围的“个人”,《细则》第9条第2款明确“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旧细则》第8条第2款“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对于销售额超过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处理上,细则第29条规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旧细则》第24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相比而言,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过去销售额超过标准仍可以按小规模人计税,有需要按《旧细则》第28条“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认定是可选择性的;而新规定下则必须申请办理一般认定人认定,否则按《细则》第34条,《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规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对于企业,个体工商户无论从财力、人力、管理等都处于完善阶段,其财务停留在粘贴簿基础之上,征税模式主要还是基于双定模式(定期定额),因此当新修订增值税规定公布之时,更多人还处于一个观望阶段,即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能无法满足一般纳税人的核算要求,即“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政策能否实践层面执行值得期待。35号文的出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实践层面,正式加强了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税务管理,随着越来越多的个体工商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意味着今后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管理步入正轨。
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35号文规定“个体工商户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如需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须待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方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尽管当前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还有些细节问题需要解决,新制度下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尚未出台,不过广大个体工商户仍应正确对待2009年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
1.
准确计算并申报2009年度增值税销售额
新规定下,个体工商户的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其征税方法不再具有选择性,意味着如果不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则会带来惩罚性征税,即适用税率征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比如某从事零售的个体户2009年开票销售70万,而其中2009年底一笔不开票销售20万,而该个体户按开票额进行申报,因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标准,而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而该事项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则该个体户不仅要补20万的销售额,而且对其2010年的销售额进行按适用税率征税,而其不得抵扣进项税。而按照过去的规定仅对20万补税。
个体工商户应对照税法规定仔细检查2009年度增值税销售是否及时完整的申报。
2.
正确计算并申报2010年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是按照公历年度应税销售额计算的,因此对于上年度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下一个年度就应按照一般纳税人核算增值税进销项,即新办法是从次年的11日起开始适用。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个体工商户,不能因为35号文提出了分期分批一般纳税人认定,就忽视了征税方法的适用期(即从201011日起就开始执行),而应正确计算并申报2010年增值税应纳税额。
3.
及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对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35号文及相关规定,主动准备相应资料,及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需要提醒的是,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其进项发票认证抵扣,必须是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认定日期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随着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管理逐步纳入正轨,特别是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对广大个体户的经营必然带来很大的影响,如何适应新的征税环境,征税要求,需要更一步的思考。


附:个人相关的增值税规定比较
1.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认定
《细则》第3条第2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旧细则》第3条第2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2.
视同销售认定
《细则》第4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旧细则》第4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3.
混合销售认定
《细则》第5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旧细则》第5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4.
起征点适用范围
《细则》第37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旧细则》第32
条例第十八条所称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5.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条例第15 细则第35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旧条例》第16条《旧细则》第31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6.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产品
条例第15条 细则第35条: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旧条例》第16条《旧细则》第31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7.
小规模纳税人认定
细则第29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旧细则》第24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旧细则》第28
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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