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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9-14 19:56    浏览次数:    Tag: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一)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1、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O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当月的纳税申报期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17号)

2、商业企业取得捐赠和分配的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3、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4、纳税人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抵扣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

5、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

从2OO5 年1 月1 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OO5 年3 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6、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货物分栏列明的价外费用的抵扣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货物分栏列明的价外费用,其税额按照所随同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可允许抵扣。

7、纳税人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规定抵扣

①纳税人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②企业购进的通用设备包括电脑与打印机,只能抵扣一套,通用设备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

8、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规定

⑴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⑵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

(二)纳税人取得违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1、关于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2、关于取得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凡防伪税控认定系统发现“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五种涉嫌违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

对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发函,对方税务机关回复结果为“查无此票”、“查无此户”、“该企业未在我局领购过该发票”、“注销企业”、“走逃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

(三)纳税人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票规定

纳税人认证完成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根据认证结果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

2.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对上门认证的,必须当即扣留;对远程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纳税人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仍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

对于扣留的专用发票,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附件六),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同时填写《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附件七),与扣留的专用发票及相关电子信息即时传递至复核岗位。?

复核岗位审核受理申报征收岗位转交的《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转稽查部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

二、运费发票抵扣的有关规定

(一)运输发票抵扣类型:

1、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

2、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包括地方税务局代开部份)准予抵扣;

3、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也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

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三)对运输发票填写要求:

从2004年 7 月1 日起,全国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1、该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

2、填开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收款机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3、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4、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额=合计×税率。税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填开。

5、《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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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输发票抵扣时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最迟不应超过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

(六)运输发票信息采集:

1、从2003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电子申报软件采集运输发票抵扣信息。一般纳税人使用电子申报软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必须同时录入运输发票抵扣信息并生成《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和纸质文件,连同其他必报资料在每月征期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中介代理机构代理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必须同时代理录入运输发票抵扣信息。未按要求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可退回纳税人重新报送。当月仍不报送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比对异常情况由稽查部门进行稽查,经查实确有问题的,由主管税务局追回已抵扣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3]121号)

(七)运输发票盖章规定:

1、地方税务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发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要有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名称和地方税务局代码。

2、中介机构(代开发票纳税人)代开货运发票时,要加盖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专章的左边为中介机构纳税人识别号,中间为中介机构主管税务局名称,右边为中介机构主管税务局代码。

3、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

(八) 铁路运费特殊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14号)

2、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线、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

本条规定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

(九)其他运输发票抵扣规定

1、对于《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有注明国内的运费金额的,国内运费金额部分可计算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取得运输发票,由于运输劳务承运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所以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

(十)纳税人支付邮寄费抵扣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

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规定

( 一)、对抵扣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的规定:

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032号)

( 二)、委托进口抵扣海关完税凭证的特殊规定

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032号)

(三)对抵扣海关完税凭证期限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O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并使用电子申报软件采集抵扣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

2、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5天内报送自营出口经营权批文复印件,否则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不得抵扣;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的商贸企业须在签订进口合同5天内报送合同复印件,否则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

3、采取“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的企业,海关按一定比例确定残次料件的数量并对残次料件及包装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申报抵扣时,应提供海关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相符后即时退还)、进料报关单复印件及加盖海关印章的“进料(来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复印件。

4、采取“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企业,纳税人申报抵扣时,应提供海关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相符后即时退还)和报关单的复印件;对有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必须提供进口合同复印件。

(四)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的抵扣规定

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

四、废旧物资发票抵扣规定

(一)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发票使用及税款抵扣的规定:

1、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发生向个人收购非生产性废旧物资时,应由企业开具收购发票。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即生产企业经加工货物后剩余废料、下脚料等)一律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应由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直接或代理进口的,应取得海关完税凭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废旧物资取得收购发票税款抵扣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O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并使用电子申报软件采集抵扣信息。

2、废旧物资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章与开票人专章,生产企业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

五、收购农产品进项抵扣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可凭自行开具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依适用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农业生产者企业或单位购进农业产品须凭其开出的普通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适用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应索取普通销售发票,并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适用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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