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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1-30 11:07    浏览次数:    Tag:
问: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如A 员工在总公司任职,总公司发工资,后总公司派A 员工到分公司工作,跟分公司不再签订合同,此时,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各自发工资给A 员工,那么A 员工是否属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如果总公司派A 员工到不相关的B 公司工作,A 员工从B 公司取得的所得,是否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一种情况属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第二种情况要区别情况处理,如果该员工以个人名义到B 公司工作,并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则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如果该员工以A 公司的名义到B 公司工作,原则上应认定为A、B 公司之间的交易,B 公司的支付款应属于公司间的服务性支出;如果B 公司对该个人属于雇佣关系而发放报酬,则属于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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