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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1-30 11:04    浏览次数:    Tag:
问:我公司是有限公司,原有A、B 两个自然人股东,公司注册资本100 万元,A 出资60 万元,B 出资40 万元。2011 年12 月自然人股东C 对本公司增资300 万元,其中20 万元为实收资本,28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2 年3 月,我公司准备将280 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为400 万元,其中自然人A 占200 万元,即增资140 万元,自然人B 占133.33 万元,即增资93.33 万元,自然人C 占66.67 万元,即增资46.67 万元。请问,自然人股东A、B、C 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 号)规定,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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