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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0-27 14:18 浏览次数: Ta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8日
恒佳财务注:出台优惠政策是好事,但相关政策最好能衔接好,这个优惠政策么造成一定程度的重复,而有的优惠政策后续文件却要间隔近一年才出台,甚至造成一两年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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